申请人:湖北郭氏郭场鸡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7270号“郭氏郭场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24790号“郭场火锅鸡 郑梅芳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肉;家禽(非活)”等除外的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