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美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9172号“乔艾芙JOIR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44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显著性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