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申林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6427号“皇家慕斯HJ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8897号“慕斯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