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7271号“德高TT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96034号“新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03730号“德高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84557号“德之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92663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6036号“德高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23261号“经典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02953号“金装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23424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生产基地及营业网点、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公司及商品的报道、申请人公司荣誉和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注销。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德高”,其中仅与引证商标八的汉字“高德”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光板、聚丙烯、焊接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感光板、聚丙烯、焊接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