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591495号“瓜子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33419号“金瓜子JIN GUA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6249号“金瓜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另,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7、42类所有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瓜子社区”商标与“金瓜子JIN GUA ZI”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的信息;关于瓜子由来的报道;关于申请人2015年、2016年广告投放及行业排名的相关报道;关于申请人域名及官方网站信息;媒体网站等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人获奖的报道。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中心识别文字“瓜子”,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