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登图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167895号“MODERN-TW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043464号“MODERN-TW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申请的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