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卷风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37464号“东来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1637号“东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作出在“汽车旅馆;提供食宿旅馆;饭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