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旭丰清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6719号“脉源老乡食MAI YUAN LAO XIANG SH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70575号“乡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3715号“郷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70580号“乡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43837号“老相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41868号“缘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13172号“优贝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老乡食”居于中间较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大,故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郷食”和引证商标三“乡食”,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老乡食”与引证商标四“老相食”均由三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第二个汉字呼叫相同,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产品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