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萨巴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4393号“WICKEDLY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94059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05497号“PRIME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5901号“乐之选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59831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独立显著识别文字“Prime”,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四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