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16438号“EASY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SYON及图 17016438

阅读:41845 2018-01-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16438号“EASY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821338号“EAS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

  申请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16438号“EASY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821338号“EAS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商标局还引证了第G836901号“EASY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一般被识别为字母组合“EASY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仅一个字母的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锯(机器)、喷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016438号“EASY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SYON及图 170164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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