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起跑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2395号“中德体验教育研究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多年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72399号商标、第13798760号商标、第3787259号商标、第120826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德体验教育研究院”与引证商标一“德中机电及图”、引证商标二“中德创新及图”、引证商标三“中德智慧ZHONGDE ZHIHUI及图”、引证商标四“中德智慧教育ZHONGDE ZHIHUI JIAOYU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德体验教育研究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