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3395号“好医生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54558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第17554562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自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的正当使用和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51064号裁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51063号裁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好医生平安”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平安好医生”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