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尔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8882号《关于第16998850号“TIGER TEC SIL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7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现在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农具)、泵机器、工业用拣洗机”等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0742群组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