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5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28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时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