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俞丰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6746号“CKG Cause Keep G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244675号“GK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CKG”及“Cause Keep Glee”字母组合而成,其中“CKG”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GKC”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故其所述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