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37917号“法来利FALAILI STEAK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法来利FALAILI STEAK HOUSE及图 21337917

阅读:21558 2018-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丁德平 委托代理人:南通皋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7917号“法来利FALAILI STEAK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273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7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

  申请人:丁德平

  委托代理人:南通皋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7917号“法来利FALAILI STEAK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273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7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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