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易捷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4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0930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22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7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75907号“贷易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80145号“融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5月4日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4月24日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图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