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龙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1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955333号“元兴物贸YUANXING MAT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