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市隆盛财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6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24958号“潮玩CHAO WAN及图”商标、第6372520号“聚龍堂DRAGON GARDEN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21348511号图形商标、第18154696号“海峡龙Channel Dragon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