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放射沙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6498号“放射沙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18027966号“放射沙及图”商标的延续,且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放射沙龙”系列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18027966号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放射沙龙”组成,其使用在医疗辅助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