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91161号“明源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明源坊 17091161

阅读:101335 2018-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明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贵姐五指毛桃香鸡店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对第17091161号“明源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40964号“…

  申请人:深圳市明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贵姐五指毛桃香鸡店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对第17091161号“明源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40964号“明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7135号“明源软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密切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处相同地域,在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申请人“明源”、“明源软件”商标所获荣誉;

  2、申请人对“明源”、“明源软件”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商品或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差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仅涉及“房地产软件”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曾将“明源”作为商号在先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相关的生产领域中并使之产生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其该项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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