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文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5178号“文和 WEN 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04087号“和文传媒 HEWEN MEDIA”商标、第10333283号“和文装饰 HEWEN DECORATION”商标、第112290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别巨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文和”及对应拼音和图形组成,我国汉字有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从右向左认读时为“和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和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