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泉县三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成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4888号“契丹古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0298401号“契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组成、读音、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契丹古村”与引证商标“契丹”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