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浩运金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9191号“氢力源HYDRO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7082059号“WED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5279号“海昌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91184号“Hydr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1月24日决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