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锦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1152号“美之选门窗 MEI ZHI XUAN DOOR&WINDO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4416839号“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商标的自然延续。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4613720号“MeiZh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的第4416839号“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的“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美之选门窗 MEI ZHI XUAN DOOR&WINDOWS及图”系列商标已成为我国建筑门窗行业内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注册商标信息、广东省门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广东省门业协会成立庆典隆重举行》的媒体报道、香港商标注册证、企业相关证照、美之选名门所获荣誉、广告发布情况、广告合同及转账凭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之选门窗 MEI ZHI XUAN DOOR&WINDOWS及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拼音“MeiZhiXua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416839号“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美之选”、拼音“MEI ZHI XUAN”及图形,且,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申请人第4416839号“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两商标已在0603商品群组上共存,故,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门框架;金属窗;门用铁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窗栓;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商品的材质、制造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美之选名门MEI ZHI XUAN MING MEN及图”商标,而非本案申请商标,故在案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门框架;金属窗;门用铁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