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亦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7930号“亦骐Y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8592630号“艺琪儿yi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亦骐YIQI”与引证商标“艺琪儿yiqi及图”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