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8183号“超便利chaobianl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便利chaobianli.com 20678183

阅读:61820 2018-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峪峰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8183号“超便利chaobianl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显著性得到了加强,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且…

  申请人:上海峪峰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8183号“超便利chaobianl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显著性得到了加强,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且不可能同时直接表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的功能和特点。且,商标局已经核准“苹果”、“宝马”、“骆驼”等类似情况的商品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的名义为“上海爱嫁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但鉴于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故,本案申请人的名义仍为“上海峪峰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超便利”、对应拼音“chaobianli”及字母“.com”组合而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复审商品的使用效果、便捷程度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相关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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