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腿哥的铺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齐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2420号“腿哥不是一只鸡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和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腿哥不是一只鸡腿”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理解为商品的标识,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