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慧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9041号“约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并有独特含义的词汇,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相关商标档案、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宣传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约啦”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理解为商品的标识,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