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0406号“吃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营的美团点评网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23169号“吃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美团网”词条、美团网获得荣誉资料、图书馆检索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吃瓜”与引证商标“吃瓜”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流传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