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贝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5796号“榙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5371号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