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34031号“考拉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拉严选 21734031

阅读:94045 2018-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维斯特洛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4031号“考拉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40744A号“考拉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5893A号“考拉海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

  申请人:安徽维斯特洛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4031号“考拉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40744A号“考拉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5893A号“考拉海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2948959号“考拉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考拉严选”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考拉海淘”、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考拉海购”及引证商标三的文字识别部分“考拉课堂”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二线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34031号“考拉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拉严选 217340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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