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佳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1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44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的图案著作权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从未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及发票;宣传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垫圈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垫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