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思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友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4173号“百年漢方 Hundred Years Kam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18925号“百年四方及图”商标、第10137158号“百年奇方”商标、第14050808号“百年美方”商标、第13088710号“百年汉克”商标、第17796109号“百年顾方”商标、第20309223号“百年鲜方及图”商标、第4946727号“漢方 HAN FA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都至存在部分相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