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荟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766908号“VIM STEAK RESTAURENT 味摩牛排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445663号“摩味座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6341号“LIM”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