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聚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7026号“好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30290号“好生活 HOT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3538号“好生活WONDERFULL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80902号“好生活研究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3月27日有效期满,并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商业管理辅助;2.商业信息;3.进出口代理;4.替他人推销;5.市场营销”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好生活”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好生活研究院”在呼叫、外观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