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7478号“财富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4367号“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4101号“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构成文字和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有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三、引证商标二的法律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财富帮商标许可使用说明;网众共创公司简介;恒昌公司简介;印有申请商标的笔记本、鼠标垫、雨伞、手提袋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财富帮”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财富”在构成文字、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影制作;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财富帮”构成,有“帮助他人积累财富”或与之近似的含义,该文字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