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7365号“财富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财富帮商标许可使用说明;北京网众共创公司简介;恒昌公司简介;印有申请商标的笔记本、鼠标垫、雨伞、手提袋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财富帮”构成,有“帮助他人积累财富”或与之相近的含义,该文字使用在“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