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7170号“微信对讲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117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774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微信对讲机”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