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47170号“微信对讲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信对讲机 15147170

阅读:143654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7170号“微信对讲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117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774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7170号“微信对讲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117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7744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微信对讲机”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147170号“微信对讲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信对讲机 151471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5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