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36481号“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SION 19136481

阅读:103161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特里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36481号“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796686号“F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53930号“FUSIO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阿特里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36481号“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796686号“F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53930号“FUSIO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即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协商或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USIO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FUSION”、引证商标二文字“FUSIONTECH”在呼叫、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心电图描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电热毯”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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