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4449号“MO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BO及图 20724449

阅读:102301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4449号“MO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51467号“VOPARK及图”商标、第18994328号“moboo”商标…

  申请人: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4449号“MO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51467号“VOPARK及图”商标、第18994328号“moboo”商标、第7302177号“摩宝店Mobooo.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经营的需要,不具有对引证商标抄袭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文字“MOBO”与引证商标二“moboo”字母组合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24449号“MO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BO及图 207244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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