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美淳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9415号“NATURAL im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83847号图形商标、第8357620号“FairNano及图”、第1773441号“康師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与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冰糕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糕点、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表现形式相近,且申请商标主要文字“NATURAL”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