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23622号“爱益声 人工耳蜗A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276400A号“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设计说明;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听力保护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医用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整体构成中,外文“AiE”在字体大小和外观上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与引证商标“AK”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