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6623号“Sanitarium health wellbe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itarium health wellbeing及图 20716623

阅读:94498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西亚会议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16623号“Sanitarium health wellbe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67340号“Sanitar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澳大利西亚会议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16623号“Sanitarium health wellbe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67340号“Sanitar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40428、20040429号“Sanitariu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茶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Sanitariu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Sanitarium”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三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抢注之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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