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厚菩堂中医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1295号“厚菩堂hope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厚菩堂”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厚菩堂HOPE TOWN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65028号“厚普Hope”商标、第3821508号“Hope”商标、第16159254号“海普益Hope”商标、第14738779号“51HO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