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网联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7129号“星网联达SAT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75982号“有帮互联UB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32011号图形商标、第5434367号“权众科技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