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4785号“JXCG JIANGX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78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