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梦之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7234号“梦之兴MENGZH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8179号图形商标、第6803313号“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Arts and Culture School of Hainan Province及图”商标、第11559653号图形商标、第8755892号“云健YUNJIAN及图”商标、第14310609号“TRAINING及图”商标、第14310703号“一训及图”商标、第14860054号“自由精英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