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甘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长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9015号“喜欢看你笑起来的样子Xi huan kan ni xiao qi lai de yang 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明确含义,指定使用在相应的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特征。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截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被识别为普通的广告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