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费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2788号“FAIR 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第17018286号“FAIR”商标、第12434435号“M3 FAI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39210号“HYPER FAIR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企业网站、使用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FAIR”,其共同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